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安全法

发布日期:2015-12-20 23:55:27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

1 范围

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、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。

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。

2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。在规范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、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QB1838-93 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》

3 定义

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。

家庭装饰工程(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)

是指对居民住宅(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)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、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、陈设布置、达到一定技术、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。

4 质量要求

4.1 饰面板(砖)工程

适用于大理石、花岗石、墙地砖等工程。

4.1.1 各种石材、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,表面不得有划痕、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。

4.1.2 根据墙地砖、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,按其颜色深浅程度,将墙地砖分类码放。

4.1.3 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,施工前应预排,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。

4.1.4 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,所用水泥应是合格425#以上的水泥,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、粗砂,砂浆配合比为:水泥:砂=1:2(体积比)

4.1.5 基层应清理干净,凸出部分凿去,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,应凿毛地面 (凿毛面积大于70%),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。

4.1.6 饰面板(砖)安装(镶贴)必须牢固,无歪斜、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。

4.1.7 饰面板(砖)接缝应填嵌密实、平直、宽窄均匀、颜色一致。阴阳角处的板(砖)搭接方向正确,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。

4.1.8 突出物周围的板(砖)用整砖套割吻合,边缘整齐,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。

4.1.9 厨房、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,不倒泛水,不积水。

4.1.10 厨房、卫生间地面、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,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。

4.1.11 饰面板(砖)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/m,接缝高低差不得大0.5mm ,接缝平直度应小于2mm/5m。

4.2 涂料工程

适用于室内各种水性涂料,乳液型涂料、溶剂型涂料、油漆等涂料工程。

4.2.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,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。

4.2.2 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,干燥后应牢固。采用滑石粉腻子时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,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。

4.2.3 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:3的水泥砂浆修补;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。

4.2.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、污垢、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,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。

4.2.5 腻子干燥后,应打磨平整光滑、并清理干净。

4.2.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,不得有掉粉、起皮、透底、漏刷、泛碱、收色、流坠、疙瘩等现象。

4.2.7 涂涂料不得污染门窗、灯具、墙裙、踢脚板、木线条等。

4.2.8 油漆应光亮(哑光漆除外)、光滑、颜色一致、刷纹通顺。

4.2.9 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、漏刷和反锈。

4.3 裱糊工程

适用于塑料壁纸、胶合壁纸、植物壁纸、玻纤壁纸、墙布、锦缎等裱糊工程。

4.3.1 壁纸、墙布的品种、颜色和图案,应按设计要求选用,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。

4.3.2 胶粘剂应按壁纸、墙布的品种选配,并应具有防霉、耐久等性能,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剂应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。

4.3.3 裱糊基层涂料的腻子,应坚实牢固,不得起皮和裂缝,滑石粉腻子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和白乳胶以增加其粘结性和强度。

4.3.4 在潮湿的场所或墙面,为防止基层吸水,应在处理平整的基层上涂刷酚醛清漆等类型的涂料作为封闭处理,清漆可用松节油稀释后涂刷,一般两遍成活。

4.3.5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,表面平整,阴阳角顺直,颜色一致,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、清洗。

4.3.6 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,并统一预排对花拼缝。不足一副的应裱糊在较暗或不明显的部位,阴角处接缝应搭接,阳角处不得有接缝,应包角压实。

4.3.7 壁纸、墙布必须粘贴牢固,表面色泽一致,不得有气泡、空鼓、裂缝、 翘边、皱折和斑污,与挂镜线、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,不得有缝隙,无漏贴和补贴,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。

4.4 吊顶工程

适用于以木龙骨、轻钢龙骨、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,以各类石膏板、胶合板玻璃、PVC扣板等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安装验收。

4.4.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颜色以及基层构造、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4.2 各类龙骨吊顶必须固定牢固,固定完毕后,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校平,并检查安装位置是否正确。

4.4.3 木骨架所用木方规格应按设计要求,各木方之间应打胶再用钉固定,与罩面板接触的一面必须刨平。

4.4.4 顶棚木骨架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。

4.4.5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、起皮、裂纹、缺角、污垢和图案缺损等缺陷,表面应平整,边缘应整齐,色泽应一致。

4.4.6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,胶合板、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、变色和腐朽。

4.4.7 胶合板、中密度纤维板如用钉子固定,钉距为80-100mm,钉长为25- 35mm, 钉帽应打扁头并进入板面0.5-1mm,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。

4.4.8 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,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。

4.4.9 罩面板上要裱糊或刷涂料时,接缝处应刷白乳胶粘贴细棉布,接缝两边至少各搭接5 mm。

4.5 门窗工程

适用于铝合金门窗、涂色镀锌钢板门窗、塑料门窗、木门窗的安装和验收。

4.5.1 所用门窗的品种、规格,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5.2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规定,按设计要求选用,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。

4.5.3 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,应选用耐腐蚀、防锈的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及固定件。

4.5.4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,横平竖直,高低一致。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,表面平整光滑、无裂缝。严禁用水泥砂浆作边框与墙体间的填塞材料。

4.5.5 铝合金门窗边框应有扁管和预埋铁件连接,其数量、位置、埋设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5.6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、无倒翘、阻滞及反弹现象。五金配件应齐全,位置正确。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。

4.5.7 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,大面无划痕、碰伤、锈蚀;涂膜大面平整光滑、厚度均匀、无气泡。

4.5.8 纱窗或纱门应开关灵活;关闭后与门窗配合交接处接缝严密。

4.6 细木制品工程

适用于细木墙裙、木线条、窗帘盒、包门、包窗套、踢脚板、木隔断花饰和家具的著作与安装工程。

4.6.1 木材含水率≤12%(胶拼件木材含水率8-10%)。

4.6.2 不得使用腐朽虫蚀的木材。

4.6.3 外表用料不得有死结、虫眼和裂缝。

4.6.4 细木制品制成后宜刷防潮底油一遍。

4.6.5 胶合板应表面平整,木质纤维不应脱胶,变色和腐朽。

4.6.6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,表面平整光滑、拐角方正、线条顺通、木纹清晰、颜色一致、嵌合严密、无明显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。

4.6.7 细木制品安装应与基体连接牢固,位置正确。

4.6.8 安装窗台板和窗台盒时,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。在同一房间的应按相同的标高安装窗台板或窗帘盒,并各自保持水平。

4.6.9 各种木线条和踢脚板应平整地固定于墙上或木基层上,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,在同一水平线上交圈,接口上下平齐。

4.6.10 胶合板如用钉子固定,钉距为80-150mm,钉帽打扁并进入板面0.5- 1mm, 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。

4.6.11 胶合板面如涂刷透明漆时,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。

4.6.12 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、无污染、色泽一致。

4.7 木地板工程

适用于毛地板、企口地板、拼花木地板工程。

4.7.1 木材材质品种、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,达到合格要求。

4.7.2 木搁栅、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。木搁栅(地龙骨)安装牢固、平直,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7.3 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。

4.7.4 木质地板面层刨光磨平、无刨痕、接茬和毛刺等缺陷,图纹清晰,油漆面层颜色均匀一致。

4.7.5 企口木板固定牢固,面层缝隙严密,接头位置错开,表面洁净。

4.7.6 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堆砌,粘钉严密;缝隙宽度一致,表面洁净,粘结无溢胶。

4.7.7 木地板若烫蜡、擦软蜡,蜡洒布均匀、不露底;光滑明亮、色泽一致、厚薄均匀、木纹清楚、表面洁净。

4.8 地毯工程

适用于方块、卷材地毯工程。

4.8.1 地毯的种类、材质、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8.2 基层必须平整、干燥、洁净,符合施工要求。

4.8.3 地毯固定牢固、毯面平整、不起鼓、不凹陷、不翘边,拼缝处应胶接或用线缝,密实平整、不显露拼缝,绒面毛顺光一致、收边合理、表面干净、无油污。

4.8.4 地毯同其它地面交接处和收口应顺直,并可选用收口压条和交接压条压紧,门口处用压条压实。

4.9 锦缎软包工程

适用于各类软包锦缎墙面装饰工程。

4.9.1 软包锦缎墙面所用的木材、规格、含水率(<12%)和防腐处理以及锦缎和其它填充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9.2 软包锦缎构造、作法应符合设计要求,压条严密、牢固,不得松动。

4.9.3 软包锦缎单元制作尺寸正确、楞角方正、填充饱满、平整,锦缎面松紧适度、手感舒适。

4.9.4 软包锦缎单元安装平顺、紧贴墙面、花纹一致、接缝严密、无翘边和褶皱。

4.9.5 表面平整、清洁、无污染,拼缝处图案花纹吻合,无波纹起伏。

4.10 电气工程

4.10.1 布线

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,可采用配管(金属配管或塑料管)、护套线等敷设线路。不得将普通绝缘电线裸露敷设。

4.10.1.1 配管布线:

a)按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配管,管间连接紧密,管口光滑,护口齐全;配管应固定,排列整齐;盒(箱)设置正确,固定可靠。

b)电气管路与蒸汽管热水管间距宜大于500mm,与其它管路应大于 100mm;吊顶敷设管线应固定可靠,距顶棚面间距大于50 mm 。

4.10.1.2 护套线配线

a) 护套线敷设时,严禁有纽绞、死弯、绝缘层损坏,护套断裂等缺陷;严禁直接埋入抹灰层等碱性材料内敷设。

b)布线平直、整齐、固定可靠;穿过梁、墙、楼板等处应有保护管。

4.10.2 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的安装

4.10.2.1 照明器具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;大型灯具安装须用吊钩、预埋件或专用框架可靠固定埋设牢固;电源线不应紧贴器具外壳,吸顶灯固定面罩的外边框应紧贴棚面,发热量较大的器具与可燃材料的接触处应进行隔热处理。

4.10.2.2 插座、开关安装牢固,四周无缝隙;插座开关离地面间距不小于200mm ,插座、开关位置高低应保持同一水平线,目测无明显偏差;面板整洁无污迹。1.5m 以下安装的插座应采用防触电保护措施的插座;厨房、卫生间内安装的开关应采用带防水措施的开关。

4.10.2.3 单相两孔插座的接线,面对插座左孔接零线,右孔接相线;单相三孔,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(零)线接在正上方;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,不与工作零线混同。

4.10.3 电线接线与线路保护

4.10.3.1 所用导线的型号、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;导线连接紧固,接头部首拉力;包扎严密,不伤线芯,导线无纽绞、曲结、死弯、绝缘层破损等缺陷。

4.10.3.2 采用螺钉(螺帽)连接时,导线无绝缘距离不大于3mm;铜线间连接采用铰接法时铰接长度不小于5圈,绑扎法时绑扎长度不小于10倍线 径,连接后搪上焊锡;用黑胶布爆炸接头时,内部应先包绝缘带。

4.10.3.3 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、灯头盒、开关盒内处理,每个接头上接线不宜超过两根;先在盒内留有适当余量。

4.10.3.4 线路应采用适当的短路保护、过载保护措施及接地(零)保护措施。

4.11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

4.11.1 卫生器具的安装

4.11.1.1 卫生器具的型号、规格、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或工程合同(工程协议)要求。

4.11.1.2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:

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;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,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;小便器口边距地面约600mm;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;浴盆的型号规格相差较大,根据实际的空间位置合理设置,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。

4.11.1.3 卫生器具镶接完好,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以下要求:

项次卫生器具名称排水管管径(mm )管道最小坡度

1 大便器 100 0.012

2 小便器 40-50 0.020

3 洗脸洗手盆 32-50 0.020

4 浴盆(淋浴器) 50 0.020

4.11.1.4 支(托)架埋设平整、牢固、防腐良好。

4.11.1.5 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,无损伤;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连接严密不渗漏。

4.11.1.6 排水栓、地漏安装平整、牢固,低于排水表面,无渗漏。

4.11.2 管道及附件安装

4.11.2.1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型号、规格、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11.2.2 管道安装应布局合理,尽可能贴近墙面,横平竖直,坡向正确,铺设(固定)牢固。

4.11.2.3 附件安装位置正确,使用灵活、方便,完好无损伤,连接牢固。

4.11.2.4 管道之间、管道附件之间、附件之间安装连接牢固,无渗漏。

4.11.2.5 支(托、吊)架埋设平整牢固。管道及附件、支(托、吊)架防腐良好。

4.11.2.6 给排水系统畅通无堵塞, 无渗漏, 水表运转正常。

4.11.2.7 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加压试渗漏。(1.5倍工作压力下24小 时无渗漏)。

4.11.2.8 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渗漏处理。

4.12 燃气用具及管道安装

4.12.1 燃气用具的安装

4.12.1.1 燃气用具的型号、规格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。

4.12.1.2 燃气用具应放置在通风状况良好的位置,灶具直接放在灶台上,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高度应使点火开关中心线距地面1.5m。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。燃气热水器的废气应采用排气管排出户外。

4.12.1.3 燃气用具安装平稳、牢固,软管与接头连接应采用管卡可靠固定,严密不泄漏。

4.12.2 管道及附件安装

4.12.2.1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许可,不得擅自更改原有燃气管道。

4.12.2.2 室内燃气管道不许埋设。

4.12.2.3 管道及附件的型号、规格、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4.12.2.4 管道及附件安装位置正确、横平竖直、固定牢固、坡向正确。支(托、吊)架安装牢固,防腐良好。

4.12.2.5 管道之间、管道与附件之间、附件之间连接牢固,连接严密,无泄漏。

4.12.2.6 系统畅通,无堵塞,无泄漏,气表运转正常。

4.13 家用空调的安装

4.13.1 家用空调器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(或产品说明书要求)。

4.13.2 家用空调器的安装宜使室内机送风方向朝向房间的最大距离方向;壁挂机送风口距地面1.8m;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和方向不得对邻居、行人造成明显的冷热风影响;冷凝水不应滴落至下面的轻质雨棚、墙面等构件或通道上。

4.13.3 分体式家用空调器的制冷剂管道等穿墙过楼要在孔洞处加保护管。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制冷剂管道长度不宜大于5m;制冷剂管应保温良好, 连接严密无泄漏。

4.13.4 动力线及控制线路连接正确、牢固。

4.13.5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应运转正常,制冷(热)效果良好;空调器表面无损伤;控制系统操作灵活。

5 结构安全

5.1 家庭装饰,必须保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整体性、抗震性、安全性;应符合和满足城市规划、公安消防、市容环卫、供电供水、供气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。

5.2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,严禁擅自拆改和损坏建筑的墙体、 梁、柱、板等受力结构。

5.3 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危房、临时建筑、严重损坏未经加固的房屋,不得进行家庭装饰。

5.4 严禁在承重墙、抗震墙上破墙开洞,移动原有门窗位置;不得任意扩大门、窗洞口面积,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。

5.5 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贴花岗石、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。

5.6 楼层的厨房、卫生间的给水、排水竖管、地漏、便坑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。

5.7 装饰挑阳台时,严禁改变挑梁的受力性质,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大理石、花岗石板等厚重的面料;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。

6 总体质量验收及判定

6.1 验收程序

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覆盖前由双方验收。

整个装饰完工后,施工方先行检查,确定符合要求后,交建设方验收,也可由公证检测机构验收。

6.2 质量判定

6.2.1 若各项均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要求,判为合格。

6.2.2 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问题,施工方应立即进行整改, 直至达到本规范要求。

6.2.3 不允许有不符合本规范第5章要求的现象出现,除非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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